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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24-02-29      点击次数:

2021年11月12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强化了高校办学主体责任,规范了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现就《规定》的内容进行简单解读。

一、背景及内容

(一)问:制定《规定》的背景。

答:非学历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就规范高校非学历办学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坚决规范高校非学历教育的办学行为,教育部研究制定了《规定》。

(二)问:《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规定》全文共九章三十五条,内容细致、条目清晰;表述规范、指导性强;聚焦主责主业,要求量力而行;承担主体责任,防范腐败风险;强化规范管理,全过程全覆盖。

二、第一章 总则

总则主要涉及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和办学主体责任有关要求。

(一)问:《规定》适用于哪些学校、哪些办学行为?

答:从高校类型看,普通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职业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开放大学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参照《规定》执行。

从办学行为看,除面向本校师生开展的各种内部培训,以及自学考试助学辅导外,高校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都应按照《规定》执行。

(二)问:《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二是要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三是要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四是要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三)问:《规定》在“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上是如何要求的?

答:《规定》明确,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

三、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明确了各级行政部门、高校、校内归口管理单位、办学部门的职责。

(一)问:高校的职责是什么?

答:高校负责本校非学历教育的发展规划、制度建设、规范办学和质量保证。高校党委应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

(二)问: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一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二是对各办学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三是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四是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五是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六是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三)问:对办学部门的要求是什么?

答: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高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高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高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高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高校统一管理。

四、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明确了立项审批、信息公开、禁用字样、自行组织招生、严禁代理等内容。

(一)问:项目立项的规范性要求是什么?

答:一是非学历教育项目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二是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二)问:招生环节需要注意什么?

答:高校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

五、第四章 合作办学

明确了严控合作、课程教学合作、资质审查、关联申报;主体地位、严禁外包;合同归口管理、签章规范、重点条款保障等内容。

(一)问:在合作办学中提出了哪些规范性要求?

答:一是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二是合作办学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

(二)问:什么类型的培训项目不得以合作办学方式开展?

答: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三)问: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签署的要求是什么?

答:合同须经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四)问: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审核的重点是什么?

答:重点对合同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审核。

六、第五章 教学管理

明确了加强教学、质量保障、严格考绩、学员管理;脱产业余形式、线上线下教学;加强资源建设、审核评价机制;证书归口管理发放、规范申领、内容明确等内容。

(一)问:在教学管理中提出了哪些规范性要求?

答:一是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二是加强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健全开发使用标准、程序和审核评价机制。三结业证书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四是建立规范的结业证书审核与申领机制,做好结业申请材料的收集与归档。

(二)问:有哪些鼓励措施?

答:一是鼓励高校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二是鼓励高校组织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

七、第六章 财务管理

明确了按规健全财务制度;合理定价、收费公示、减免合规;统一核算管理、严禁乱收费、代收费;经费支出合规、课酬劳务统一发放等内容。

(一)问:在财务管理中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一是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二是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三是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四是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二)问:在非学历教育办学收入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二是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三是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三)问:在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二是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三是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四是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八、第七章 条件保障

明确了强化师德师风、设定师资准入、外籍教师聘用合规;优化资源配置、开放校内资源;安全管理、应急预警、防范事故等内容。

(一)问:在条件保障中提出了哪些规范性要求?

答:一是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二是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动态调整师资库,完善非学历教育绩效管理制度。三是落实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安全责任事故。

(二)问:有哪些支持服务措施?

答:一是选聘、培育优秀人才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二是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及食宿条件。三是鼓励将学校运动场馆、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

九、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明确了长期规划、落实执行、财务审计监督、党委会议议事;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公开年度报告、情况明细报备;教育监督检查机制,防范腐败风险;教育行政部门建立评估机制、强化指导监督;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依规处理等内容。

(一)问:在监督管理与处罚中提出了哪些规范性要求?

答:一是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二是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是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问:如何加强非学历教育的监督管理?

答:一是高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二是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防范腐败风险。

(三)问: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如何处理?

答:一是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高校,或不具备教学条件、办学投入不足、教学质量低下的高校,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应公开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二是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应责令高校立即整改,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第九章 附则

明确了非普通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特定行业、地域,特定群体,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等内容。